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包括: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外的行政处罚信息;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信息;
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超过三年的,公示期以实际限制期限为准。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公示期满三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属于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