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示期满一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提前移出。

因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的,应当同时停止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本办法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