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建设,实现协同修复、高效管理、及时共享。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