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相关数据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修复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