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修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