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相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