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25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11月17日经市场监管总局第25次局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8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做好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衔接,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
一、 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作出修改
二、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作出修改
三、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四、 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中的“市场主体”修改为“经营主体”。 (二)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受到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外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的,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受到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公示… (五)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本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本规定对行政处罚信息停止公示的条件和程序未作规定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相关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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