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年度…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第十三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 第十五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