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