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因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因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