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 第十六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 第十八条 对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