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因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
因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更正其年度报告;
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个体工商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