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 第二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