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

发布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以下简称验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也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申请验照。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须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验照材料进行审查。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验照,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对提交的验照材料…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照时应当审查下列情况: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过程中做出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决定,个体工商户拒不执行的,应当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城乡个… 第十条 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验照。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验照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通过验照,以及利用验照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验照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略) 2. 个体工商户验照戳记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