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也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申请验照。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