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期间,依法要求个体工商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其他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提交的验照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