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