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引用法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