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做好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衔接,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

一、 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因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
“(二)因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更正其年度报告;
“(三)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个体工商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因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因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
“(三)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因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公示义务;
“(三)因未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四)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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