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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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1992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2003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上饶地区设立地级上饶市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
-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 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