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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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3年)
-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