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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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菲律宾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的批复(2023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