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升级行动的通知(2018年)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 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
- 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2009年)
- “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