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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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5年)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14年)
-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1年)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