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据反映,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进一步推进企业住房制度的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关于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住房产权问题
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企业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其产权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房〔1992〕67号)的有关规定及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办理。企业应当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除“三线”搬迁、灾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为职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二、 关于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等住房补贴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规定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处理。
在《通知》施行以后,老职工因职级晋升而产生的级差补贴,计入成本(费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2017年)
-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 应急部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部税务总局林草局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2019年)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