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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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
-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
- 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和河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9年)
-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 关于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