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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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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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年)
-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复函(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