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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