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为加强人民法院审级监督体系建设,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推动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现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健全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是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诉源治理、统一法律适用、维护群众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积极、规范、合理适用提级管辖,推动将具有指导意义、涉及重大利益、可能受到干预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人民法院审理,发挥典型案件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再审提审适用力度,精准履行审级监督和再审纠错职能。最高人民法院聚焦提审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典型案件,充分发挥最高审判机关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职能。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提级管辖”,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包括上级人民法院依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级管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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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4年)
-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2001年)
-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
-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