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此复。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
- 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198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2年)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
-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