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以下简称“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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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2005年)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 文化部关于加强基层文化队伍职业资格和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年)
-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