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以下简称“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的决定(2025年)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
- 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