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2010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5年)
-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2020年)
-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