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
(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
(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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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的批复(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年)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