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
(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
(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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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201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2年)
- 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