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2022年)
为了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军队的指挥和管理,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根据宪法,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 士兵军衔是表明士兵身份、区分士兵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士兵的地位和荣誉。
士兵军衔分为军士军衔、义务兵军衔。
二、 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一)
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
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三)
初级军士:中士、下士。
军士军衔中,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下士为最低军衔。
三、 义务兵军衔由高至低分为上等兵、列兵。
四、 士兵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五、 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六、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任职岗位、德才表现和服役贡献为依据。
七、 士兵军衔的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军衔标志。
八、 士兵服现役的衔级年限和军衔授予、晋升、降级、剥夺以及培训、考核、任用等管理制度,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九、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士、义务兵的衔级制度,适用本决定。
十、 本决定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2013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2000年)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