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2017年)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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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 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2001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
-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