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2017年)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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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12月)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