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为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条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阜阳市行政区划设立地级亳州市的批复(2000年)
- 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的批复(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元旦、春节期间继续不搞相互走访和拜年活动的通知(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