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
第四条
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1年)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年)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
-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2002年)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