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5年)
一、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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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2018年)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2018年)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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