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5年)
一、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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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2018年)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
-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