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确保电子信息产业各种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制造或应用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下称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适用本办法。
军用电子信息产业以及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信息产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所从事的教学、科研等非商业性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生产、销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接受、配合或协助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调查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馈与调查统计有关的统计数据、统计信息及其他统计资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4年)
- 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2007年)
-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2002年)
-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