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确保电子信息产业各种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制造或应用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下称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适用本办法。
军用电子信息产业以及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信息产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所从事的教学、科研等非商业性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生产、销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接受、配合或协助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调查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馈与调查统计有关的统计数据、统计信息及其他统计资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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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年)
- 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
- 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2017年)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