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确保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者应用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调查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馈与调查统计有关的统计资料,配合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电子信息产业统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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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79年)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农业部关于推动金融支持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1年)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