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确保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者应用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调查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馈与调查统计有关的统计资料,配合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电子信息产业统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8年)
-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0年)
- 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
-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