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年)
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实行减征消费税的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二、 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实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抄送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列名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 申请减征消费税必须提交的材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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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