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年)
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实行减征消费税的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二、 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实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抄送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列名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 申请减征消费税必须提交的材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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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蚌埠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2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 “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2011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