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年)
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实行减征消费税的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二、 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实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抄送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列名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 申请减征消费税必须提交的材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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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关于《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