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新机动车(机)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2002年)
关于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
排放限值新机动车(机)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
环发〔2002〕115号
经国务院同意,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符合其标准的产品进行型式核准后公告。现就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生产机动车、发动机进行产品型式核准工作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
申请型式核准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执行标准为《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的型式认证排放限值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第二阶段型式认证排放限值。
二、
凡在北京市销售轻型汽车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汽车生产、进口企业,可就符合上述标准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汽车,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型式核准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定期对通过核准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进行公告。
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的上述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视同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1—2001)的型式认证排放限值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第一阶段型式认证排放限值的要求。
各级地方环保部门不得组织同类标准的重复申报。
三、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新机动车、发动机达标排放资料。经核准并公告的达标车型、发动机型不得擅自变更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装置和系统。如需变更,必须重新进行申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
-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1年)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