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定检测机构和实施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
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应当经信息产业部认定,取得《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未经信息产业部认定,任何组织不得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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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12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1年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函(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 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