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具体做法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大病保险业务。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保人为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被保险人为大病保险开展地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的全部参保(合)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无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市承办2011年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函(2007年)
- 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2003年)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 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 国务院关于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2011年)
- 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表彰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