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寄递安全管理,规范和便利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提供、使用等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应当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寄递安全。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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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0年)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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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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