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的注册、销售、信息披露等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签署的相关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第三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理人,办理基金在境内的相关业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199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2020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三江源国家公园的批复(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陕西西咸新区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2017年)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
-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