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的注册、销售、信息披露等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签署的相关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第三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理人,办理基金在境内的相关业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301国道改扩建工程占用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等7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