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的注册、销售、信息披露等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签署的相关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第三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理人,办理基金在境内的相关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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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0年)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