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保证海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规范性文件,是指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海关总署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及其解释、海关总署公告及各直属海关公告。
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的起草及管理适用海关总署及直属海关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但其中有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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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2003年)
-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2003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10年)
-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