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保证海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规范性文件,是指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海关总署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及其解释、海关总署公告及各直属海关公告。
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的起草及管理适用海关总署及直属海关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但其中有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贵州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中越联合新闻公报(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万县海关更名的复函(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