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19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按照《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即日起至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2022年1月30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6部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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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加强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在“中国—太平洋岛国经济发展合作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2006年)
- 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2011年)
- 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