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3年)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武增辞去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报告(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1年)
-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年)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