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3年)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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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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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年)
- 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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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年)
- “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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