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年)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20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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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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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
-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第二阶段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21年)
-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组委会的复函(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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