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政策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 对以下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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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2018年)
-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2001年)
-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