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政策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 对以下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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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都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2001年)
-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2011年)
-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2013年)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